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海波 车璐炀)实务中,“背靠背”支付条款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是常见的合同条款,一般体现为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但部分承包人、分包人、包工头等因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施工、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导致问题不断、维权艰难。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30日,被告李某作为甲方,原告周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承包内容、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合同中写明:“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拨付工程款,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按照建设方实际支付情况支付给乙方工程人工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被告分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47 000元。其后,原告就下差款项通过微信向被告进行了催要,被告回复要与第三方结清工资后,再与原告了结工资。被告就下差款项及利息拖延不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的同时,多次向原、被告了解具体情况,并初步审核证据,确定审理方向和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其以收到建设方付款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提的约定,实质是转嫁风险的行为,明显有失公允,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因此,该《建设工程合同》中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算起,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原告诉求被告自2024年9月23日起计付下差工程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欠原告周某工程款157 800.1元,限被告李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并自2024年9月23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一个小案件,却是一个行业的缩影。商事合同以尊重意思自治、鼓励交易为原则。 “背靠背”支付条款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应为有效。但在建设工程分包领域,分包方通常处于相对脆弱地位,且很难获取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结算及付款情况。并且其权益的损害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群体的权利保障。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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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